*法規 美國教師退休制度通稱Teachers'Retirement System,簡稱TRS,因屬各州職權,故由各州政府制定,各州制度不相同,開始實施實間也不同,多在1930年代末期或1940年代初期開辦,但紐約州早在1921年即實施。 *經費 (一) 會員及政府之負擔 各州有其分攤規定,負擔方式及比率各州不一,此分攤比率許多州有規定多久調整。如喬治亞州及佛州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,紐約州每年調整,加州則多年未動。 茲舉不同負擔方式如下: 1. 由受雇者及雇主(學區)負擔:如喬治亞州規定,雇主負擔薪水的9.28% (2010年增為9.74%),受雇者負擔5% (2010年增為5.25%),共14.28%。紐約州也規定由學區及會員分攤,學區負擔部份每年決定,2008-09年為7.63%。 紐約州依擬退休年齡有四類級別(4 tiers),第三四級者(擬30年貴退休者)負擔3%(但會員年資十年以上,或已有十年認可年資者,即可不必負擔),第一二級者不必負擔。 2. 由會員及州政府分攤:如德州,該州也規定政府分攤比率不得低於會員,現制會員分攤薪水6.4%,政府分攤6.58%,共12.98% 。 3. 全由雇主(學區)負擔:如佛州規定由雇主依受雇者薪水比率(薪水之11.35%)負擔。 4. 由雇主(學區)受雇者及州政府分攤。如加州會員8%,學區8.25% (加州有15年以上未調整上述比率),州政府2.017%。 (二) 經費概況 基金可作投資,此投資所得佔基金總額比率甚大,如加州投資收益佔基金68.7%( 2007年7月止),紐約州現佔64.6%。每年要公布年度財務報告。根據年度報告,各州多有盈餘,但亦有不足者,如加州。 *重點概述 一、教師退休法之參加人員:教師定義寬嚴不一,但教師退休制度適用者多不僅為教師,如德州包括教師及有需要且長期代課者? 紐約州規定凡有證照(certified)之教師、助理老師(teaching assistants)、輔導員、行政人員等皆可參加,但無證照之學校職員參加另外的該州受雇者退休制度?佛州規定凡依教學薪給者( instructional salary schedule)均可,可包括社工、圖書館員等。 二、月退俸 (一)月退俸資格:主要為年資及年齡,各州資格規定不同。 1. 法定退休年齡:喬治亞州規定已服務30年以上或60歲已服務10年以上者。佛州規定服務30年或62歲服務服務25年。 2. 未符上述資格或提前退休者,亦得領較少之月退俸,原則是依比率減少。 (二)月退俸計算 主要依據年齡、服務年資(在他州服務也可計算,國外服務年資各州規定不同)及最後幾年最高薪資(如喬州計算連續24月最高薪水之每月平均薪水,佛州計算五年最高薪之平均)。喬州及佛州每年年資可算2%,喬治亞州之月退計算公式如下: (服務年資) x (2%) x (連續24月最高薪水之每月平均薪水) = 月領退休俸 (三)其他 1. 為免受通膨影響,各州均有規定,如喬州及佛州每年調增月退俸3%,稱為生活費調整(cost-of-living adjustment, COLA),加州有Supplemental benefits maintenance account,每年提供2.5%的補貼款。 2. 退休人員月退俸為退休前薪水之多少比率各州不一。 在36%至71%之間,各州平均為55% 。佛州退休教師可領約48%。紐約州服務20年者為40% (最高79%),30年者60%(最高79%),30年以上者每年酌增比率,無上限規定。 參考資料 1. 各州Teachers retirement system 及Annual Report 2. "Analysis of teacher retirement system issues", February 2007, National Center On Education And The Economy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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